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992年版)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230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目录
1 总则
2 方案设计
2.1 一般要求
2.2 设计说明书
2.3 设计图纸
3 初步设计
3.1 一般要求
3.2 设计总说明
3.3 总平面
3.4 建筑
3.5 结构
3.6 建筑电气
3.7 给水排水
3.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3.9 热能动力
3.10 概算
4 施工图设计
4.1 一般要求
4.2 总平面
4.3 建筑
4.4 结构
4.5 建筑电气
4.6 给水排水
4.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8 热能动力
4.9 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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