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权[1999]0218号
沪房地权[1999]0218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登记处:
目前,房地产登记中的遗留问题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将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发展。现将《关于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操作中碰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房地局权籍处联系。
上海市房屋上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随着本市房地产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发展,开发单位和房地产权利人的产权观念已不断增强。由于前几年房地产开发单位行为的不规范,造成许多单位和个人买房后领不到产证,产权得不到依法保护,形成在房地产登记中的遗留问题。根据市人大1998年度对交易执法检查报告中的有关意见,本着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先解决个人产证问题的精神,现就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商业、旅游、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六类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前)开发单位以非商品房立项,取得土地批文,以商品房或存量房出售给单位和个人的,经产权核定后,向购房单位和个人颁发权证;凡在1994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为准)以商品房出售的,产权核定后先向单位和个人颁发权证,再责令开发单位补交出让金。从发文之日起,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开发单位不得以商品房形式出售非商品房。
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参、联建项目,主建单位办理了用地手续,参、联建单位已将房屋向社会经营销售的,视作土地转让行为,先按参、联建协议核定产权,向购房单位和个人颁发权证,再责令参、联建方按规定签定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
三、利用集体土地搞商品房开发是违法行为。 1996年3月 1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后仍利用集体土地搞商品房开发的,应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在这之前已将建造的房屋销售的,原开发单位必须补办有关手续变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上市交易。
原开发单位已不存在的,责成其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对已作公房出售的,出售单位必须补办有关手续。
四、利用军队土地开发商品房的,应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财综字159号)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后,向购房单位和个人颁发产证。
五、统征基地上的房地产按以下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
1、1994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计划的,应按规定补交出让金后颁发产证;未取得商品房计划,但已作商品房销售的,补交出让金后方可办理登记。
2、1994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出售的(包括已作公房出售的),申请人提供产权来源凭证,经产权核定后向拥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权证,不再清理以前的产权转移过程。
3、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土地使用权开发的,按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补办有关用地手续。
六、以安居房、平价房(经济适用房)立项的,开发商应按销售对象的有关规定售房,经初始登记后向购房单位和个人颁发产证。
七、各房地产登记处应将补交出让金或补办有关用地手续的开发单位、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坐落、通讯地址等,按月报市局权籍处,由市局责令补交出让金或责令补办有关用地手续。被责令补交出让金的单位应严格按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补交。拒不补交的,利用媒体公告、停止批准新的建设用地、降低直至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
八、争取用一年时间将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处理完毕。各区县在处理遗留问题时,既要慎重,又要积极,遇到特殊问题应当及时报请市局研究解决。
九、各区县局应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房地产开发中的不规范行为,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