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规范28365365手机备用网址(以下简称“学会”)标准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标准(以下简称“学会标准”)制定、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会标准是跨地区、跨行业、全国范围内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
第四条 学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区域标准化活动。围绕“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学会标准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双向战略。
第五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并遵循创新、快速、灵活、高效的市场化工作机制。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学会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编制、发布与出版、实施等。
标准编制包括研编和立项编制。
研编包括三个阶段:研编立项阶段、启动阶段、征求意见与结题阶段。
立项编制包括四个阶段:正式立项阶段、送审阶段、报批阶段、审批阶段。
第七条 学会标准管理实行“宽进严出”原则。符合学会标准编制原则的项目,可进入研编阶段,由标准编制单位(主编单位)组建研编工作小组,开展研编工作。研编结题文件审查合格的研编项目,可进入立项编制阶段,由主编单位组织成立标准编制组,开展立项编制工作。标准报批稿通过学会审批后,方可作为学会标准正式发布、出版和实施。
第八条 建立学会标准编制工作考评机制,对标准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对重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对标准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进行诚信评价和管理,并与相关标准化机构实行信用记录联动机制。评价记录将作为标准编制单位和人员今后参与学会标准化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鼓励专利及专有技术纳入学会标准。
第十条 学会标准的版权、商标权归学会所有。
第十一条 学会标准编制工作经费及报批稿评审、出版发行等费用由标准编制组(主编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标准编制单位拥有的专利的标准,及产品标准(术语符号、通用试验方法及公益类标准除外),学会对标准编制组(主编单位)收取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学会是学会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会标准化的战略规划,对与学会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等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学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学会标准立项、发布、废止等工作,处理有关学会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等。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学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主编单位是学会标准编制(研编和立项编制)的责任主体,并应对标准编制过程中各阶段文稿的质量、技术内容和进度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 主编单位应向学会就学会标准项目的研编和立项编制工作程序、工作进度、标准质量、涉及专利或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经费支持等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标委会对标准编制的进度、质量及与相关标准的协调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基础、通用类学会标准及学会牵头的国际标准,学会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对在学会标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标委会建立学会标准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编制
第二十一条 学会标准编制管理分为研编管理和立项编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会标准的编制应遵循开放、透明和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会标准编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以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为重点;
(三)要有较多、较高的技术含量,技术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 学会标准编制范围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学会标准主要就其生产、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检测、评价、管理、维护、服务作出规定。
(一)建筑行业发展确有需要且相关技术具有相应研究成果支撑并具有一定规模工程应用实例;
(二)对建筑工程安全或环保具有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和技术进步;
(四)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建设市场竞争;
(五)鼓励现有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的,申请转化为学会标准;
(六)鼓励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非公益类推荐标准项目,申报转化为学会标准;
(七)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的吸收与转化。
第二十五条 学会各专业分会、团体会员单位、地方学会以及有关单位可作为主编单位向学会提出标准编制申请,学会会员单位优先。主编单位及主编人应具备相应的标准编制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会标准编制申请由标委会初审后征求全体标委会委员意见,再经标委会审批后纳入标准研编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标准研编应完成标准征求意见及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会标准的研编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的除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外,原则上按自动撤项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按期完成的研编项目,经征求全体标委会委员意见及标委会审批后,纳入标准立项编制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学会标准的立项编制工作应按期完成报批文件,并由主编单位上报标委会。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标准的立项编制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除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外,原则上按自动撤项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会标准的编制应符合《28365365手机备用网址标准编制工作流程》的规定。学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学会标准编写规定》的规定,文字要通顺、严谨,用词要准确。
第三十三条 标准编制的全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纪要、标准过程稿、研究报告等)电子文件应由标准编制组报送标委会备案。
第四章 发布与出版
第三十四条 学会标准报批稿经标委会组织形式审查和技术评审通过后,方可报学会,经学会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五条 学会标准编号由学会标准英文标识、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统一格式:T/ASC ××—20××。
T/ ASC指:学会标准英文标识,T为团体标准代号,ASC为学会英文缩写;第一个××指: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其中第1-6000号为工程标准,第6001号以上为产品标准;第二个××指:发布标准的年代号。
第三十六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学会标准采用双编号,格式为:“T/ASC ××××-××××/ISO标准顺序号-年代号”。
第三十七条 学会标准发布后,由标委会组织有关出版单位出版。根据主编单位的申请,学会可对标准进行网络发行。
第三十八条 学会标准出版后,标委会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实施
第三十九条 学会标准发布后,标委会和主编单位负责标准实施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 学会标准的宣传推广、宣贯培训等由标委会组织主编单位开展。
第四十一条 鼓励标准编制单位以学会标准为基础组织编制标准指南、导则、手册等技术文件,对标准具体技术内容作出解释。
第四十二条 主编单位应将学会标准实施中的获奖证书、配套出版物及与标准实施相关会议、活动资料及时报送标委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标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标准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复审,确定标准是否继续有效、需要修订或废止。对已批准的学会标准在实施中发现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或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的,要及时向学会提出中止或废止该标准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会会员单位和标准编制单位应积极主动采用学会标准。学会会员单位和标准编制单位对学会标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有义务及时反馈至标委会或主编单位。
第四十五条 必要时,学会应建立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会标准编写规定、编制工作流程、知识产权政策等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标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