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跨学科视野下的“基因编辑技术”学术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举行。会议由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科技哲学研究室,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保卫科学精神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专业委员会、生物学哲学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会议的主题为“基因编辑技术”。来自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协和医科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河南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25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会议围绕以下四个议题进行了探讨交流:
“基因编辑技术”的内涵及哲学分析
中国科学院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柴团耀教授在对DNA分子模型及其复制机制、基因工程技术等内涵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基因组编辑技术(Genome Editing)是在基因组水平上对DNA序列进行改造的遗传操作技术。广义上的基因组编辑技术从1987年开始已有三十多年的研究历史。基因编辑技术可以在大部分生物的基因组中实现定点编辑,可以纠正基因组中导致疾病发生的突变基因从而达到治疗的目的,具有颠覆性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段伟文研究员认为,建立在“索因推理”基础上的科学研究实际上并不具有绝对的保证。基因编辑技术如果一味地沿着技术的逻辑发展,那么人类未来可能会成为一个极端“人化”的世界,因此人类需要承担这种主动性介入的责任。湖州师范学院的陆群峰认为,由于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作用对象的复杂性,人类应谨慎对待其正在试图扮演的上帝角色。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董春雨教授认为,基因编辑技术不只是科学家的事,也需要不同领域进行跨学科的专门性的探讨和研究。
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问题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肖显静教授从基因编辑技术对生物完整性损害的视角分析了相关伦理问题。他认为,基因编辑技术为了达到定向修饰的目的,就必须删除、插入、替换、激活或者关闭生物体内的目标基因,这就必然造成对动物肉体完整性和精神完整性的损害。不同种类“生物完整性”概念在用于伦理地评价基因编辑技术时,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在对基因编辑技术进行伦理评价时,是采用“功利论”还是采用“道义论”,要视情况而定。在基因编辑技术是否应该编辑人类胚胎的问题上,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李建军教授表示,不同利益群体的态度不一,用于增强目的的胚胎基因编辑应该伦理地拒斥,而用于治疗目的的编辑则可视情况而定。北京协和医科大学社科系刘俊香教授则认为,编辑人类胚胎可能会引发不公平的伦理问题,例如造成个体在天赋、能力和就业等方面的人为差异以及加大医疗健康的不公正。此外,部分学者指出,基因编辑技术还存在隐私问题,例如从隐私权出发,因个体差异可能会出现基因歧视。另外,物化人类行为的责任到底由谁来负责,在伦理责任方面还存在问题。在北京师范大学李建会教授看来,如果认为“自然的”就是“伦理的”,那么基因编辑技术显然就是“不伦理的”。
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应对
在讨论基因编辑临床应用方面的法律制度问题时,有学者指出,2015年3月,国际干细胞研究学会(ISSCR)发表《关于人类生殖细胞修改的声明》,呼吁暂停人类生殖细胞系的核基因组编辑,以待对基因编辑技术潜在的风险进行更深入的科学分析和对社会伦理风险进行更广泛的讨论。ISSCR坚持认为在批准进行修改人类生殖细胞系的临床实验前必须要进行深入和更严格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影响相关的审议和考量。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的张楠指出,不同国家对基因编辑技术临床应用在法律方面的约束效力不同,存在法律、法规以及指南等不同规约形式。有的国家明确反对,有的国家态度模糊。而我国的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地位尚不确,相关的伦理审查机制不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程序偏宽松。因此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基因编辑技术等新技术的应用做出回应;完善我国医学伦理审查制度;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修改建议方面,应该对关键定义予以明确,落实质量评估和公众监督制度。
基因编辑技术的社会规制及推动
任何一类新兴技术在产生之初都会引起人们关注和争议,特别是在生命科学领域与人类利益密切相关的基因编辑技术。河南师范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所刘科教授指出,在社会规制的问题上,应该形成基于对技术现状的正确认识和理解的技术态度;人文学科和自然科学要加强沟通和理解,要对新技术有包容性,要避免情绪化的主观臆断;从跨学科的视野讨论基因编辑技术的意义与价值在于,对基因编辑技术而言,既不拔苗助长,也不因噎废食。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李建军教授认为,基因编辑人类胚胎不仅涉及未来人的权利和尊严以及个体价值和个性的问题,而且还有可能影响到人类的自主性和文明的丰富多样性。他认为,相关部门应采取如下可能的规制策略:预警性思考或预警性原则;加强相关的伦理的、法律的和社会问题的研究,通过国际协调,引导各国颁布相应的研究准则;提高科学家的伦理修养和社会责任;寻求基因编辑的政策框架。另外有学者指出,未来基因编辑技术会处于人类的掌控之下还是存在技术的反噬之中,主要取决于人类如何使用并规制这项新技术。因此,应该让法律制度为技术设置语境范围,而要使法律的属性与科学技术的理性有效契合,就需要仔细评估生殖细胞编辑的伦理学意义。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供稿
责任编辑:董艳苹